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党对纪律检查工作的领导,加强学校党的纪律建设,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规范学校纪委监督执纪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依规依纪严格监督执纪,坚持打铁必须自身硬,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干部队伍。
第三条 监督执纪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二)坚持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监督执纪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立案审查等在向学校党委报告的同时应当向上级纪委报告;
(三)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强化监督、严格执纪,把握政策、宽严相济,对主动投案、主动交代问题的宽大处理,对拒不交代、欺瞒组织的从严处理;
(四)坚持信任不能代替监督,执纪者必先守纪,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约束自己,严格工作程序,有效管控风险,强化对监督执纪各环节的监督制约;
(五)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把纪律挺在前面,精准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监督执纪全过程,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注重教育转化,促使党员自觉防止和纠正违纪行为,惩治极少数,教育大多数。
第二章 领导体制
第四条 学校纪委在江苏省纪委监委和学校党委的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学校党委定期听取、审议学校纪委的工作报告,加强对学校纪委工作的领导、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学校纪委负责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学校党委管理的党员、学校党委下属的各级党组织的涉嫌违纪问题。
学校纪委依照规定加强对学校党委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情况的监督。
第六条 学校纪委对学校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进行审查调查;配合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对校内监察对象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进行审查调查或经省纪委监委授权后直接开展审查调查。
第七条 学校纪委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对于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调查、案件审理、处置执行中的重要问题,经纪委办公室、执纪审查室集体研究后,报纪委书记审批。
第八条 学校纪委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定期向学校党委报告工作,研究涉及全局的重大事项、遇有重要问题以及作出立案审查调查决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等事项应当及时向党委请示报告,既要报告结果也要报告过程。
学校纪委对作出立案审查调查决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等重要事项,应当向学校党委请示汇报并向省纪委监委报告,形成明确意见后再正式行文请示。遇有重要事项应当及时报告。
第九条 学校纪委应当建立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案件监督管理、案件审理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学校纪委在工作中需要协助的,有关组织和部门、个人应当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协助。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条 学校党委在党内监督中履行主体责任,学校纪委履行监督责任,应当将纪律监督、日常监督、专项监督、巡察监督结合起来,重点检查遵守、执行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法规,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重大决策部署,坚持主动作为、真抓实干,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民主集中制原则、选人用人规定以及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巡视巡察整改,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教以及恪守社会道德规范等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分类处置、督促整改。
第十一条 学校纪委报请学校党委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听取加强党内监督情况专题报告,综合分析政治生态状况,提出加强和改进的意见及工作措施,抓好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
第十二条 学校纪委应当结合被监督对象的职责,加强对行使权力情况的日常监督,通过多种方式了解被监督对象的思想、工作、作风、生活情况,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轻微违纪问题,应当及时约谈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提高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十三条 学校纪委应当畅通来信、来访、来电和网络等举报渠道,及时受理检举控告,发挥党员和群众的监督作用。
第十四条 学校纪委应当建立健全党员领导干部廉政档案,主要内容包括:
(一)任免情况、人事档案情况、因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受到处理的情况等;
(二)巡视巡察、信访、案件监督管理以及其他方面移交的问题线索和处置情况;
(三)开展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审查调查以及其他工作形成的有关材料;
(四)党风廉政意见回复材料;
(五)其他反映廉政情况的材料。
廉政档案应当动态更新。
第十五条 学校纪委应当做好干部选拔任用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对反映问题线索认真核查,综合用好巡视巡察等其他监督成果,严把政治关、品行关、作风关、廉洁关。
第十六条 学校纪委对监督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应当向学校有关党组织或者部门提出纪律检查建议和监督意见,通过督促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组织开展专项检查等方式,督查督办,推动整改。
第四章 线索处置
第十七条 纪委办公室归口受理相关信访举报,指定专人负责管理问题线索,逐件编号登记、建立管理台账,线索管理处置各环节均须由经手人签名,全程登记备查。
第十八条 问题线索管理人员根据信访举报反映的人员、事件的实际情况分类摘要后呈批:
(一)反映学校副科级及以下党员干部的问题线索,按程序报经学校纪委书记审批同意后办理。
(一)反映学校中层副职党员干部(正科级)的问题线索,按程序报经学校纪委书记审批后,应当报学校党委书记批准同意后办理。
(三)对反映学校各学院、部门党政领导班子或中层正职党员干部(副处级)的问题线索和线索处置情况,应报省纪委监委对口联系的监督检查室备案。
(四)对已办结的重复信访举报,经核对并报学校纪委书记审批同意后予以了结;正在办理的,按程序报批后一并予以办理。
第十九条 纪委办公室对问题线索进行综合分析后,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4类方式提出处置意见。线索处置不得拖延和积压,处置意见应当在收到问题线索之日起30日内提出,并制定处置方案,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 对以下问题线索应优先处理、快查快办:
(一)涉及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
(二)实名举报的;
(三)师生反映强烈的;
(四)干部选任期间被举报的;
(五)巡视组、巡察组、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
(六)审计、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等单位移交的;
(七)被反映人有可能潜逃、串供、毁灭证据等紧急情况的;
(八)其他需要紧急办理的。
第二十一条 纪委办公室应定期汇总、核对问题线索及处置情况,向学校纪委书记报告。
第二十二条 纪委办公室应当及时按规定做好问题线索处置归档工作,归档材料应当齐全完整,载明领导批示和处置过程。
第五章 谈话函询
第二十三条 学校党委、纪委应当推动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经常拿起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及时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促使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增强党的观念和纪律意识。
第二十四条 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由执纪审查室拟订谈话函询方案和相关工作预案,按程序报批。其中,对反映学校各学院、部门党政领导班子或中层正职党员干部(副处级)的问题线索,采用谈话方式进行处置的,要通过对口联系的监督检查室报省纪委监委批准。
第二十五条 谈话由学校纪委书记或指定的纪检干部进行,可以由被谈话人所在党总支书记陪同;经批准也可以委托被谈话人所在党总支书记进行。
第二十六条 谈话人员应当不少于2人,谈话过程应当形成谈话笔录,并经被谈话人阅看后签字。对谈话中未讲清楚的问题,可责成被谈话人在谈话后进一步做出书面说明,谈话人可视情况决定是否需要再次进行谈话。
第二十七条 函询应当以执纪审查室名义发函给被反映人,并抄送其所在党总支书记。被函询人应当在收到函件后15个工作日内写出说明材料,经其所在党总支书记签署意见后,由本人送交执纪审查室。对于可核实的问题线索,被函询人所在党总支要进行核实。被函询人为各党总支书记的,或者被函询人所作说明涉及各党总支书记的,应当直接送交执纪审查室。
第二十八条 执纪审查室应当在谈话结束或者收到函询回复后1个月内写出情况报告和处置意见,按程序报批。根据不同情形做出相应处理:
(一)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予以了结澄清;
(二)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
(三)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或者说明存在明显问题的,应当再次谈话函询或者进行初步核实。
(四)对诬告陷害者,依规依纪依法予以查处。
必要时可以对被反映人谈话函询的说明情况进行抽查核实。
谈话函询材料应当由纪委办公室存入廉政档案。
第二十九条 被谈话函询的党员干部应当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上就本年度或者上年度谈话函询问题进行说明,讲清组织予以采信了结的情况;存在违纪问题的,应当进行自我批评,作出检讨。
第六章 初步核实
第三十条 学校党委、纪委应当对具有可查性的涉嫌违纪的问题线索,扎实开展初步核实工作,收集客观性证据,确保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三十一条 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由学校执纪审查室成立核查组。核查组人员不少于2人,由学校纪委副书记从纪检干部中分派指定。需要借调有关人员参加核查组的,须报学校纪委书记批准。
第三十二条 核查组应制定初步核实方案,履行审批程序。初步核实方案一般应包括:问题线索来源、被核查人基本情况、反映问题和可能涉嫌的违纪违法问题;初步核实的目的、方向、范围及需要重点查明的问题;初步核实的时间、步骤、方法和措施;核查组组长及成员、人员分工及组织领导;初步核实安全防范措施及突发、重大情况的处理预案,及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核查组经批准可以采取必要措施收集证据,与相关人员谈话了解情况,要求相关组织作出说明,调取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阅复制文件、账目、档案等资料,查核资产情况和有关信息,进行鉴定勘验。对被核查人及相关人员主动上交的财物,核查组应当予以暂扣。
需要采取技术调查或者限制出境等措施的,核查组应当提出建议,由纪委办公室统一办理手续,交有关机关执行。
第三十四条 核查组开展的初步核实谈话应当现场制作谈话笔录并由被谈话人阅看后签字。
第三十五条 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核查组应当撰写初核情况报告,由核查组全体人员签名备查。核查组应当综合分析初核情况,按照拟立案审查、予以了结、谈话提醒、暂存待查,或者移送有关党组织处理等方式提出处置建议,经执纪审查室讨论后,报学校纪委书记审批,必要时向学校党委书记报告。被核查人为学校各学院、部门党政领导班子或中层正职党员干部(副处级)的,经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后拟予以了结或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等“第一种形态”处理或组织处理的,应报学校党委书记批准,并报省纪委监委对口联系的监督检查室审核。
纪委办公室对初步核实情况及处置意见等加强监督审核。
第七章 审查调查
第三十六条 学校党委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严重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审查调查处置工作,定期听取重大案件情况报告,加强反腐败协调机构的机制建设,坚定不移、精准有序惩治腐败。
第三十七条 经过初步核实,对存在严重违纪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立案审查调查。凡报请批准立案的,应当已经掌握部分违纪事实和证据,具备进行审查的条件。
第三十八条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由纪委办公室、执纪审查室会商集体研究提出意见,执纪审查室起草立案审查呈批报告,经学校纪委书记审批,报学校党委书记批准,予以立案审查。对学校各学院、部门党政领导班子或中层正职党员干部(副处级)拟立案审查调查的,报经学校党委书记批准同意,同时通过对口联系的监督检查室向省纪委监委报告,形成明确意见后正式行文请示。
第三十九条 学校纪委书记主持召开审查调查专题会议,研究确定审查方案,提出需要采取的审查措施。审查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审查调查人的基本情况;
(二)线索来源及内容,初步核实发现的涉嫌违纪、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事实;
(三)立案依据和理由;
(四)审查调查的方向、范围、内容及重点;
(五)审查调查工作的组织领导、人员配备及分工;
(六)审查调查途径、突破口和取证、外查、追赃范围以及审查调查的方法、步骤、措施、策略;
(七)审查调查需要采取的主要措施;
(八)需要有关部门协作配合的工作方案;
(九)按照一人一方案的要求对被审查调查人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及突发、重大情况的处理预案,并明确责任人;
(十)审查调查的时间和纪律要求;
(十一)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四十条 立案审查调查方案批准后,应当由纪委书记或副书记与被审查调查人谈话,宣布立案决定,讲明党的政策和纪律,要求被审查调查人端正态度、配合审查调查。立案决定书应向被审查人所在党总支书记通报,涉及科职及以上人员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抄送学校党委组织部和上级纪检机关。
第四十一条 立案审查工作由审查组实施。审查组人员不少于2人,由学校纪委书记从执纪审查室人员中分派指定,并确定一人担任组长。需要借调有关人员参加审查组的,须报学校纪委书记批准。
第四十二条 审查调查组组长应当严格执行审查调查方案,不得擅自更改;及时报告审查调查进展情况,遇有重要事项及时请示。
第四十三条 需要提请上级机关协助的,由纪委办公室统一办理手续。审查组应当按照上级机关批准的范围和时限开展审查,不得擅自扩大和延长。
第四十四条 审查谈话、执行审查措施、调查取证等审查事项,必须由2名以上审查组人员共同进行。与被审查人、重要涉案人员谈话,重要的外查取证等,应当以执纪审查室人员为主。
第四十五条 执行外查取证事项的,审查人员不得个人单独接触任何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不得擅自采取调查措施,不得从事与外查取证事项无关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调查取证应当收集原物原件,逐件清点编号,现场登记,由在场人员签字盖章,原物不便搬运、保存或者取得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将原物封存并拍照录像或者调取原件副本、复印件;谈话应当现场制作谈话笔录并由被谈话人阅看后签字。已调取证据必须及时交审查组统一保管。与被审查调查人的谈话或者其他重要的谈话、询问须在指定谈话场所进行,不得在未配置监控设备的场所进行审查调查谈话或者其他重要的谈话、询问,不得在谈话期间关闭录音录像设备。
第四十七条 查明违纪事实后,审查组应当撰写违纪事实材料,与被审查人见面,听取意见。要求被审查人在违纪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对签署不同意见或者拒不签署意见的,审查组应当做出说明或者注明情况。
第四十八条 审查工作结束,审查组应当集体讨论,形成审查报告,并由审查组全体人员签名。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和意见建议,应当形成专题报告。
第四十九条 审查报告经纪委办公室、执纪审查室集体讨论,报学校纪委书记批准,连同全部证据和程序材料,依照规定移送审理。审查全过程形成的材料应当案结卷成、事毕归档。
第八章 审理
第五十条 学校纪委应当对涉嫌违纪案件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审核把关,提出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意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
第五十一条 坚持审查与审理分离,审查人员不得参与审理。审理工作由审理组实施。审理组人员不少于2人,由学校纪委书记从纪委办公室人员中分派指定。经学校纪委书记批准,审理组人员可提前介入审理。
第五十二条 审理工作应当自审查组移交之日起30日内完成,重大复杂案件经学校纪委书记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五十三条 审理工作要严格依规依纪,提出纪律处理或者纪律处分的意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纪律处理或者处分必须坚持集体审议和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审理组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应当与被审查调查人谈话,核对违纪事实,听取辩解意见,了解有关情况。
第五十四条 审理工作结束后应当形成审理报告,内容包括被审查调查人基本情况、审查调查简况、违纪实、涉案财物处置、监督检查或者审查调查部门意见、审理意见等。审理报告应当体现党内审查特色,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认定违纪事实性质,分析被审查调查人违反党章、背离党的性质宗旨的错误本质,反映其态度、认识以及思想转变过程。
第五十五条 审理报告经纪委办公室、执纪审查室集体讨论,报学校纪委书记批准,提请学校党委会审议。
第五十六条 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通知受处分党员所在党总支,涉及科职及以上人员的处分决定同时抄送学校党委组织部和上级纪检机关。
受处分党员所在党总支应当在1个月内向其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以及本人宣布,并将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纪委办公室。
第五十七条 对被审查调查人违规违纪违法所得财物,应当依规依纪依法予以收缴、责令退赔或者登记上交。对经认定不属于违规违纪违法所得的,应当在案件审结后依规依纪依法予以返还,并办理签收手续。
第五十八条 对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由学校党委或纪委受理。需要复议复查的,由纪委书记批准,纪委办公室研究决定后成立复查组。
复查组调阅原案案卷,必要时可以补充调查取证,经集体研究后,提出办理意见,报学校纪委书记批准,或者召开学校纪委全委会研究决定,做出复议复查决定,必要时报学校党委审批。复议复查决定应当告知申诉人,抄送相关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原案审查、审理人员不得参与复议复查。
复议复查工作应当在3个月内办结。
第五十九条 被审查人涉嫌犯罪应移交司法机关的,纪委办公室协助办理相关事宜,并跟踪了解处置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不得违规过问、干预处置工作。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条 学校纪委应当严格依照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在行使权力上慎之又慎,在自我约束上严之又严,强化自我监督,健全内控机制,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约束,坚决防止“灯下黑”。
学校纪委应当加强对监督执纪工作的领导,切实履行自身建设主体责任,严格教育、管理、监督,使纪检监察干部成为严守纪律、改进作风、拒腐防变的表率。
第六十一条 纪检监察干部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受请托人应当向审查调查组组长和纪委副书记报告并登记备案。
发现审查调查组成员未经批准接触被审查调查人、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或者存在交往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审查调查组组长和纪委副书记直至纪委书记报告并登记备案。
第六十二条 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审查调查审理人员是被审查调查人或者检举人近亲属、本案证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查调查审理情形的,不得参与相关审查调查审理工作,应当主动申请回避,被审查调查人、检举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第六十三条 监督执纪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控制审查调查工作事项知悉范围和时间,不准私自留存、隐匿、查阅、摘抄、复制、携带问题线索和涉案资料,严禁泄露审查调查工作情况。
第六十四条 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审查调查组组长是审查调查安全第一责任人,审查调查组应当指定专人担任安全员。
第六十五条 监督执纪审查人员存在违规违纪办案行为的,应依规依纪严肃处理。案件处置出现重大失误,监督执纪审查人员严重违纪的,既追究直接责任,还应当追究有关领导人员责任。
建立办案质量责任制,对滥用职权、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实行终身问责。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项按《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执行。